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改革的工作方案》已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22日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改革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工程建设项目落地开工,我局根据《湛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参照相关城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适用范围
湛江市行政管辖范围内依法应当申请施工许可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新建建筑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实施标准
满足土地、规划等条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后,可根据工程实际,自主选择申请办理阶段,其中:
第一阶段: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第二阶段:地基基础和地下结构;第三阶段:地上结构。
直接申请第二阶段“地基基础和地下结构”将涵盖第一阶段“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的内容,直接申请第三阶段“地上结构”等同于直接申办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第一阶段不适用于市政工程项目)
三、手续条件
建设单位应就本方案对项目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要求的用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手续进行完善或作书面承诺,且保证施工现场具备相关质量、安全措施等条件,具体如下:
(一)用地手续要求
1.办理第一、二阶段的开工建设手续时,建设单位可提供土地通知书、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权属清晰无争议说明(包含建设单位承诺说明和政府会议纪要)、政府投资项目的农转用手续等任意一项材料作为用地手续。
2.办理第三阶段或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作为用地手续。
(二)规划手续要求
1.办理第一阶段的开工建设手续时,建设单位可提供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作为规划手续,并作出建设方案稳定、图纸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以及自行承担规划调整和设计方案变更风险的承诺。
2.办理第二阶段的开工建设手续时,建设单位可提供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规划手续,并作出自行承担规划调整和设计方案变更风险的承诺。
3.办理第三阶段或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图审查手续要求
1.办理第一阶段的开工建设手续时,建设单位可提供由项目设计单位作出图纸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的承诺作为施工图审查手续。
2.办理第二阶段的开工建设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取得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地基基础工程和地下结构(±0.00以下)或整体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市政工程项目应提供工程整体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3.办理第三阶段或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取得工程整体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人防手续要求
1.办理第一阶段的开工建设手续时无需提交人防手续。
2.办理第二、三阶段的开工建设手续或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提供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意见书(市政工程项目或未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的建筑工程项目除外)。
(五)消防手续要求
1.办理第一阶段的开工建设手续时无需提交消防设计审查手续。
2.办理第二、三阶段开工建设手续或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前,若该建设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其消防设计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六)其他要求
建设单位已向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施工单位已办理工人工资保证金存储凭证(保函或保证保险)备案手续;施工单位已开具工人工资专用账户;项目施工现场已依法合理设置围挡、项目监控设备、出入口冲洗装置;项目及务工人员的实名制管理数据已经接入“湛江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用工实名制管理平台)等。
四、告知承诺
(一)建设单位可对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等材料申请告知承诺。办理第三阶段开工建设手续或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等事项将同步办理(该阶段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可参照《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的通知》(湛建许可〔2021〕5号)执行)。
(二)符合《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的指导意见》《湛江市深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等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不再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要件,项目单位只需出具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即可。
(三)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住建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监管部门应依法提出监管意见,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并通报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可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五、受理及审批
(一)市管项目由市住建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统一受理、审查。非市管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统一受理、审查。
(二)当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4)符合要求时,申请第一、二阶段的,由住建部门作出同意开工建设批复;申请第三阶段的,由住建部门对项目整体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联系属地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赴现场开展首次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交底。
六、后续监管
(一)强化参建单位主体责任
1.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不得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4.获得开工建设批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履行质量安全法定责任。涉及到人防工程的具体内容时,必须在人防设计施工图审查合格并办理人防质量监督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必须无条件确保本项目满足项目地块规划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要求,并自行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责任。
5.各参建责任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组织建设,主动接受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建设各环节的首要责任,施工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应落实监理责任。
6.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在许可的相应内容完工后,如无法及时申请下一阶段的开工建设手续,须立即停止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外),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督
1.通过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住建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建设单位。
2.各级住建部门应依法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各责任单位资质、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施工场地是否已具备开工条件;是否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施工现场是否存在与建设单位承诺书不符合的情况等。如检查发现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不履行承诺或存在有关违法行为的,应责令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将有关违法行为及证据移交有给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追究其违法行为责任。
3.通过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发生不履行承诺事宜的企业,2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申请。
七、其他说明
(一)申请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后一并办理竣工联合验收手续。
(二)基坑工程完工后,如无法及时申请下一阶段的施工许可证且涉及基坑支护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情况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责任主体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回填基坑等方式保证基坑安全。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三年。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原《湛江市关于设立建设项目办理开工建设绿色通道的通知》(湛建管〔2020〕20号)、《关于〈湛江市关于设立建设项目办理开工建设绿色通道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和《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延长规范性文件〈湛江市关于设立建设项目办理开工建设绿色通道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湛建管〔2022〕29号)均同步废止。我局将依据国家、省、市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最新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及时优化调整施工许可证办理的相关事宜。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第一至三阶段办事材料
2.建筑工程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3.建筑工程新开工项目前期条件申请表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