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建协〔2012〕5号
关于 《湛江市建筑行业自律公约》的通告
各会员单位:
为更好地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能作用。经湛江市建筑业协会第三届八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现发布《湛江市建筑行业自律公约》。请各会员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共同促进我市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特此通告
湛江市建筑业协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湛江市建筑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行业自律,更好地规范我市建筑企业的经营行为,遵守建筑行业道德标准,依法有序地维护建筑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消防、市政、道路、公路施工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公约,并自觉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协调、管理。
第二章 企业经营行为规范及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第三条 各类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依规管理、诚实守信、维护建筑市场竞争秩序。自觉遵守建筑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建筑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职工从业守则。
第四条 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核定的业务范围组织经营,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不转借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个人执业证书。
第五条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和职工思想品德教育,提倡敬业精神,热爱企业、热心行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遵纪守法,文明诚信。
第六条 维护国家、集体、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拖欠、克扣职工(劳务工)工资。
第七条 坚持诚信至上,严格执行承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另行签订压低价格、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合同或与合同不一致的工程承包补充合同或其他协议。
第八条 不违法开工,不违规 停工、复工,不随意压缩或拖延工期,自觉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执法检查。
第九条 树立真实诚信理念,企业在申报各项评优、资质申报、审查的资料要真实可信,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章 建设工程投标行为准则
第十条 不得以行贿、回扣、围标、串标、买标、卖标、弄虚作假、窃取商业秘密、诋毁竞争方等不正当手段参与工程投标。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法定计价原则和取费标准;力争优质优价,不得盲目压价,以低于其成本价格竞标;不以相互压缩价格和合理工期等手段承担工程。
第四章 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准则
第十二条 自觉抵制建设单位违规肢解发包工程并不得接受建设单位推荐不合格建筑材料。抵制垫资或变相垫资工程,建立完善的项目风险评估机制,有效防止因拖欠工程款行为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第十三条 把好工程质量关,不偷工减料、不以次充好、不以劣充优,抵制不合格材料和设备或半成品用于工程。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条文和施工技术规范,严格按图施工,按程序施工,做好工程设计变更等记录。做好施工技术交底,不弄虚作假,实事求是地落实隐蔽自检和材料复试、复检制度,认真履行竣工备案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认真落实建筑节能,倡导节能减排、绿色施工,大力提倡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鼓励创优争先,建造建筑精品。
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为准则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建筑安全施工标准规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自觉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做好班前安全施工交底,不留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培训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大力推进文明施工,做到施工不扰民,不污染环境和公共场所及设施,不侵害公共利益。
第六章 违约惩戒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由市建筑业协会理事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
(一) 给予批评、当面劝诫,行内通报批评;
(二) 录入《湛江市建筑市场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
录》;
(三) 取消湛江市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资格;
(四) 取消参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和优质工
程评优资格;
(五) 建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
罚;
(六) 在湛江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施工企业有违约行为
的,将违约行为抄送其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公约的个人,由其所在单位进行追究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建筑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凡建筑业协会决定受理的惩戒投诉事件,一周内书面通知被投诉单位和个人。被投诉单位和个人如有申诉的,应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提供涉及本投诉内容有关的证据。被投诉单位和个人不按时提供有关证据的,不影响惩戒程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湛江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