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修订稿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湛江市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Zhan Jiang Provinc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ZJCIA。
第二条 本会是湛江全市从事土木工程、市政工程、路桥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质量安全、招标代理、建筑装饰、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园林绿化等企业、社会团体自愿参加的行业组织;是在湛江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及职业道德;围绕“十二·五”国民经济计划,面向企业,反映企业诉求,维护行业和企业合法权益,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创新为核心,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会员单位适应市场经济环境,转换机制,开拓市场,提高效益,为繁荣湛江建筑业服务,建设和谐社会而努力。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湛江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湛江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含三市二县六区)。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湾南路37号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1、围绕建筑行业体制改革的各项任务,研究和探讨适合我市建筑业特点的管理理论,推进行业管理和建立现代企业公司制度。
2、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建筑质量安全、招标代理、监理、造价、装饰企业和项目经理(建造师)等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等工作。
3、承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组织开展行业的评优、评奖工作。
4、组织和会同市建设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及有关科室(站)开展各类人员的专业培训。
5、组织对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的调查研究和论证,组织重大项目攻关和积极推广应用项目管理软件集成系统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工作。
6、制定行规行约,引导会员自律、依法经营、规范行为、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证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7、参与行业安全、质量检查,受理行业经营纠纷,群众投诉等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8、发展同境内外同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及信息、资料、文献的交流及学习或考察。
9、承办社会团体或会员委托事项,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属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含三市二县六区)的、和省属驻我市及外地在我市办理年度注册承接工程业务的建筑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工程造价、招标代理、劳务分包等企业、社会团体都可以以单位会员身份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标准不设上限):
(一)会长所在单位会员15000元/年;
(二)副会长所在单位会员10000元/年;
(三)理事、监事所在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年;
(四)一般会员单位,其中:一级(甲级)以上企业5000元/年,二级(乙级)企业2500元/年,三级(丙级)企业1500元/年;专委会会员单位1500元/年;
(五)团体会员1000元/年。
每年6月30日前交纳当年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四)对协会变更、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议;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其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每届理事任期4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
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等事项;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机构
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处分,提议对会员除名;
(八)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议由会长召开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长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由五名监事组成,并由监事自选主任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8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副会长在任职期内因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由理事会另提出人选,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若是本行业之间的调动,即继续任职届满,原单位可补充副会长人选。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预算,决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凡是在本会作出过贡献或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均可聘为本会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专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条 本会下设质量安全、家居装饰、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市政园林等专业管理委员会,是建筑业协会的内设机构。
第五十一条 专业管理委员会均执行建筑业协会章程,按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建筑业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和发展会员。并参照本章程组建和健全专业管理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第五十二条 各专业管理委员会根据各自的专业特点和需要,制定管理办法(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第三届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