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引导和激励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采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推动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标准化的提高,参照《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工程)。
第三条:湛江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市示范工地)评选活动,每年评选两次,其评选工作遵循“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接受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指导,由湛江市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并从市示范工地中,择优推荐参选省示范工地与创建工程项目A级、AA级、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
第四条:市示范工地的评选实行自愿申报制度。施工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并由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协会或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五条:评选市示范工地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和客观的原则,由市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对示范工地申报资料和工地各方主体行为进行综合评审。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申报市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
第七条: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省10000平方米以上);
(二)小区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及以上(省50000平方米以上);
(三)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省3000万元以上);
(四)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省5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作为推荐申报项目: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
(三)采用国家、省、市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具、材料和施工工艺的;
(四)本年度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的;
(六)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不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
(七)未落实《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7〕39号)的;
(八)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
(九)未全面实施建筑工程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十)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市示范工地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向市建筑业协会申报,填写《湛江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每个项目可同时申报监理单位及两个参建单位,每个参建单位合同工程量应不少于工程总造价的20%。
市建筑业协会受理申报时间分别为每年的3月和9月,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报市示范工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湛江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含电子文档,单独装订),其他资料应按标准规格装订,首页为目录;
(二)项目立项批文、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施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有参建单位申报的,应提供分包合同;
(五)实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反映工程项目开展示范工地创建活动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业绩、做 法、经验及其证明文件材料,(字数不少于2000字,含电子文档);
(七)反映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的彩色照片8张,以及DVD光盘或相关 影像资料(时间不少于5分钟)。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湛江市建筑业协会理事会设立市示范工地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评选委员会下设评选办公室,负责市示范工地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评选办公室每年4月、10月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评审。专家组由3-4人组成,设组长一人,组成人员由评选办公室从湛江市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第十三条 评审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四)其它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标准。
第十四条 每个项目现场评审不少于两次,原则上上半年进行初评和下半年进行复评。初评时项目形象进度应达到主体工程量的30%及以上,复评时项目应仍处于施工阶段。对于因工期原因无法满足评审时间要求的个别项目,报市建筑业协会核实后另行安排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依据评审标准,结合现场管理和资料情况,对申报项目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评分,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市示范工地评选委员会对评审专家组意见进行审查。评委会通过听取评审专家组组长汇报,观看项目介绍DVD和评审专家组实地拍摄的照片,以及查看有关资料,对项目进行审查通过。评分在83分以上的,作为市示范工地候选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已通过评审的工程项目在完工后,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市建筑业协会向施工、监理单位授予市示范工地奖牌和证书,对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授予荣誉证书。
荣获市示范工地的企业,在市场准入、工程招标中与获市优质工程享受同等待遇。按《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行业企业诚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湛建管〔2011〕240号)和《关于申请建设行业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有关事项的通知》(湛建管〔2013〕69号)有关加分标准条款进行加分奖励。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未完工的,后续施工中,若出现第八条其中之一情况的,取消评审资格。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评,不得宴请和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申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向外传递有关评审信息。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工作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湛江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湛建协〔2011〕 7号)同时废止。